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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關公權力濫用的諸多醜聞中,政府機關的“天價採購”事件,不時能夠登上媒體的頭條。日前,據《華夏時報》報道,從2003年開始歷經10餘次修改完善的《〈政府採購法〉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可能將於今年正式出台。當然,鑒於中國的法律極難避免陷入“部門立法”的死衚衕,所以《條例》背後的各方爭執究竟能否在2014年得到消解,至少到目前為止還無法最終確定。
  1月10日,在審計署的一份公告中,被審計的58個中央部門中,有23個部門本級和28個所屬單位存在未經批准採購進口產品或超標準採購問題,涉及金額5.17億元;20個部門本級和11個所屬單位無預算、超預算採購7.12億元;12個部門本級和28個所屬單位未按規定集中採購或公開招標採購7.46億元。總金額約為20億元。要知道,上述數據僅僅是中央58個單位,假如涵蓋軍隊、事業單位和龐大的各級地方政府機構,所涉金額必然會是一個天文數字。
  當然,與此前各部門自行組織採購相比,政府集中採購制度在防範腐敗滋生、節省國家財政支出方面,起到的作用必然是值得註意的。不過,另一組來自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發佈的數據也顯示,2013年政府採購的八成商品高於市場均價,56.1%的商品高於市場平均價1.5倍。此外,《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法律法規》報告則顯示,有26.7%的省部級官員反對讓親屬退出在其管轄行業從事營利性活動。這表明,政府採購這樣一塊大蛋糕,依然是眾多公權力握有者重要的中飽私囊基地。
  值得指出的,每逢媒體曝光政府採購腐敗醜聞時,都有網友大聲表示“難道他們花著納稅人的錢就不心疼麽”。對於此類說法,從理性選擇的角度分析,花納稅人的錢的確不存在“心疼”這樣的說法;相反,大花特花隨便花,才是最可能發生的行為。因為負責採購的官員之所以沒有採用報價更高的,原因更可能是因為監督的存在,對於尋租後果的預料告誡他(她)遵守相關的規定。
  憑藉制度而非道德來解決政府採購中的腐敗問題,當然早已形成共識。但所謂制度設計,卻往往因為各方利益難以調和,而無法形成最大化的公共利益。利益分析是冰冷的,但卻是現實和必要的。以近年來自由市場中涌現的非常火爆的“團購”為例,依賴的是通過互聯網製造成規模的“買方市場”,從而以更低的價格拿到商品。在這一行動中,買賣雙方各自獲益自不必說,作為“團購”組織者的媒介方也必然獲利。所以,政府採購亦不能例外,承認採購承擔方的利益是有必要的,只有承認這個前提,才能理順解決問題的思路。
  目前的情況是,一地政府的採購中心屬性、地位都不明確,大多數情況都還是政府機關。既然公權力能夠直接介入採購,那麼在監督還不充分的情況下,尋租必然不可避免。並且,這些腐敗常常屬於制度內的腐敗,即官員、評標專家、供貨商串通一氣,加之一部分採購物件較為專業,即便公開了也難以迅速獲得曝光可能,問題叢生並不讓人意外。所以,關於採購中心的定位,特別是市場屬性、社會屬性應該多大,應該是值得探索的問題。
  除此之外,政府採購過程中,政府充當的應該是一個嚴格監管者的角色。就這一方面而言,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當然是最基本的。2003年,《政府採購法》出台,11年之後,其實施細則依舊還在腹中,此種效率難以令人滿意。再者,由於規範政府採購的兩部基本法《政府採購法》和《招標投標法》之間存在一定矛盾,前者監管權隸屬於財政部,後者則與發改委更加密切,部門之間的監管權無法釐清邊界,導致法律遲遲無法出台。故而,從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退出採購過程本身,到理順監管採購力量,也就成了目前防止政府採購滋生腐敗最重要的兩大制度建設難題了。如何跨越這兩座高峰,考驗的將是政府改革“壯士斷臂”的決心與能力。  (原標題:[社論]杜絕政府採購腐敗,亟須理順監管力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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